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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海豚之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的公示
      关于《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的公示
      来源:江西海豚之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8

      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污染地块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占地面积32697.59m2 ,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14°597.80″,25°5124.25″ 。本地块最早开发时间可追溯至1958年 ,1958-2001年为原赣南化工厂电石 、石灰生产车间 ,主要产品为电石、乙炔碳黑 、双氰胺、石灰氮 、氧气、氮气、色素碳黑等。2001-2014年由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作为酸溶 、电积铜、综合生产车间等,主要产品为氯化钴 ,副产品为电积铜。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31126日对该企业下达关闭通知,至2021年厂区内生产线及其附属生产设备(包括锅炉)已全部拆除,地块内建构筑物现已基本拆除(办公楼 、杂物间除外),地块后期规划为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土壤污染防治文件要求,在地块再次流转或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地块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章贡区人民政府委托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污染土壤修复等各阶段工作,各参与单位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

      项目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

      建设单位: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调查单位 :武汉金鼎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单位 :武汉金鼎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修复方案编制单位 :江西省地质勘探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效果评估单位 :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住宅用地 ,即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定义 ,“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风险控制值是指根据规定的用地方式 、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的相关数据,得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

      综上,在风险水平均可接受的前提下,选择更为经济的数值作为修复目标值,即砷修复目标值选用20mg/kg ,苯并芘修复目标值选用0.55mg/kg,钴的修复目标值选用20.4mg/kg。

      一、修复工程施工情况

      20216月 ,委托单位委托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土壤修复的治理工作,并委托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修复工程的监理工作。

      施工单位于2021714日进场。根据设备进场计划 ,开展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于2021108日完成;本地块内污染土清挖处置修复工程施工于2021109日开始试运行 ,1011日正式开工启动 。

      2021109日~2022719日进行本地块重金属污染土的基坑开挖与外运工作,于2021109日~202192日完成重金属污染土砖窑协同处置及填埋工作 。

      20211122~20211220日完成含苯并[a]芘污染土基坑开挖与外运工作,于20211221~2022110日完成含苯并[a]芘污染土焚烧处置工作。

      202199日~202292日完成本地块废水处理工作 。

      修复项目实际清挖修复污染土方量为205338.53m3 ,其中砖窑协调处置重金属污染土共174534.72m3299567.88);水泥窑协同处置含有机污染土约4709.44m3(约7351.60吨);填埋处置工程量约为25630.89m3(约39426.80吨)。

      本地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污水总量约为36595m3。本地块因雨期雨水量较大,基坑降水经检测合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约6260m3;本地块及地块南侧的二期项目,基坑残留水体经检测合格排入市政管网20553m3。本项目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水量约为9772m3 。

      二 、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本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招标合同、修复方案、修复工程监理方案要求执行,实施过程规范,工程实施效果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环保措施落实与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如下 :

      1)土壤污染防治

      ①在污染土壤的清挖过程中 ,应尽量减少污染土壤的临时存放,严禁堆放于非污染区,应严格限制清挖机械的活动范围 ,防止将污染土壤带离污染区域 。

      ②在污染土壤的运输过程中,应严禁超载,并加盖密闭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不遗撒 ;现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出场前应进行清洗,避免将污染土壤带出场;卸车时 ,应将车停稳,不得边卸边行驶。

      ③污染土壤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和集水设施 ,底部应设防渗层 ,顶部应加盖防雨、防扬尘膜,防止减少雨水冲刷、污染物下渗 ,并定期喷洒水雾 ,防止扬尘。

      ④本场地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的生活垃圾应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外运作进一步处置。

      2)大气污染防治

      ①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a)在污染土壤的清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挑动强度和作业面,挥发性污染土清挖时,污染土壤转运车辆应为密封车辆。

      b)在污染土壤的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为密封车辆或进行苫盖 ,运输线路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 ,并减少期间停留时间,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挥发 。

      ②有组织废气排放

      对水泥窑及砖窑尾气处理系统的排气筒上各设置1个大气监测点,对尾气收集处置装置定期检查 。

      ③施工机械尾气排放

      在污染土壤的清挖、运输和修复过程中,都要大量使用工程机械设备,会排放大量的污染气体,因此,为防止施工机械产生尾气污染大气环境,所有施工机械的尾气排放均应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Ⅳ 、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要求 ,并尽量减少使用时间和使用强度。

      由于场地在修复过程中会有异味扩散 ,在场地修复治理全过程中使用PID对场地进行检测,当空气中PID检测结果超过10ppm,暂停施工,并进行苫盖,喷洒气味抑制剂,待现场空气中PID检测结果小于10ppm,开始施工。

      3)水污染防治

      ①废水排放

      土壤基坑积水应集中收集 ,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应随意排放;

      污染土壤堆场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池,防止雨水冲刷堆场;收集的地面径流应有效处理,达标进行排放。排放水应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②生活污水排放

      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不得随意排放 。

      4)噪声污染防治

      ①减少设备噪声

      有机污染土壤的清挖、运输、修复过程的施工机械、运转设备等都会产生噪音 。为防止其噪声污染,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噪声隔离措施 、减少设备运行时间 ,特别是夜间的使用频率。对场界噪声应定期监测,应采取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②控制作业时间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控制作业时间 ;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时,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事先做好当地居民的工作。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①在污染土壤的清挖过程中 ,应尽量减少污染土壤的临时存放,严禁堆放于非污染区,应严格限制清挖机械的活动范围,防止将污染土壤带离污染区域。

      ②在污染土壤的运输过程中 ,应严禁超载,并加盖密闭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不遗撒;现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出场前应进行清洗 ,避免将污染土壤带出场 ;卸车时,应将车停稳 ,不得边卸边行驶。

      ③污染土壤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和集水设施,底部应设防渗层 ,顶部应加盖防雨、防扬尘膜,防止减少雨水冲刷、污染物下渗,并定期喷洒水雾 ,防止扬尘。

      ④本场地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的生活垃圾应经分类收集后 ,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外运作进一步处置 。

      三、效果评估采样

      202292日修复单位完成污染土壤修复工作 。效果评估单位通过收集、审核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与资料,结合人员访谈、现场勘察及布点监测等方式,核实工程的实施以及修复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等,综合评估该地块土壤修复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编制了《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在资料回顾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评估对象为基坑土壤 、砖窑/水泥窑协同处置 、废水处置、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等。土壤评价指标及标准为砷、钴、苯并[a]芘。评估结果如下:

      1)基坑清理效果评估

      对于施工过程中四个阶段小基坑清理的效果评估,将各个小基坑点位的检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进行逐一比对 ,其中有30个小基坑共106个样品存在超标的情况,其余点位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 。对超标点位进行扩挖之后重新在原点位采集土样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经注意比对后显示均小于修复目标值 ,施工过程中的四个阶段小基坑的清理达到修复效果。

      对于遗留的大侧壁,有103个样品的砷检测结果超过修复目标值 ,有1个苯并[a]芘检测结果超过修复目标值,有43个样品的钴检测结果超过修复目标值。但由于东、南、北侧均进行了放坡施工,西侧在红线外进行了支护桩施工,坡底位置为原红线范围所在位置,红线范围内四个阶段小基坑的清理达到了修复效果 ,表明红线范围内污染土已清理完成,达到了修复目标的要求。

      且地块西侧红线外为已建成的古瓷路以及七鲤苑小区,地块东侧 、南侧、北侧已纳入建投项目修复施工范围,因此本次基坑清理效果评估以基坑坑底评估结果表示。在第四阶段小基坑效果评估的过程中 ,共采集小基坑坑底样品126个,经过与修复目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 ,本次效果评估认为基坑清理达到修复效果。

      2)砖窑/水泥窑协同处置效果评估

      本次效果评估对经过砖窑/水泥窑协同处置后生产的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共采集砖窑协同处置成品砖样品415个,采集水泥窑协同处置成品水泥熟料样品10个,资料审查及检测结果表明:砖样品检验项目结果符合国家GB/T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的要求,且产品中重金属砷 、钴的浸出浓度结果低于修复目标值;水泥熟料样品符合GB/T 21372-2008 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要求 ,且产品中重金属砷含量低于修复目标值,重金属砷 、钴的浸出浓度以及苯并[a]芘的浸出浓度均低于修复目标值。砖窑/水泥窑尾气检测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限值的要求。

      3)废水处置效果评估

      本次效果评估共在废水暂存池采集水样47个批次,检测结果均满足修复目标值的要求,暂存池中的废水在检测结果达标之后由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达标排放。

      4)潜在二次污染区效果评估

      本次效果评估共采集潜在二次污染区样品30个(含3个平行样) ,检测结果显示非污染土暂存区点位、出场地磅 、出场临时施工道路、洗车池点位存在超标的情况。对比豪丰二期的效果评估结论,该非污染土暂存区原为豪丰二期项目污染土暂存中转坪,且豪丰二期的效果评估检测结果表明该暂存中转坪存在被污染的情况 。对比两次检测结果 ,检测值均未明显的上升,豪丰深度治理项目的实施未对暂存中转坪造成污染加重的情况。

      其余潜在二次污染区点位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的要求 ,修复工程的实施未造成入场地磅、污水处理暂存区、建渣暂存区以及药剂库等区域二次污染。且本项目二次污染的防治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根据效果评估监测结果 ,对风评阶段构建的概念模型进行更新,修复竣工后,地块已无目标污染物,无暴露风险,满足未来规划用地的环境要求 。

      四、效果评估结论

      本项目治理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清理、废水处理、污染土壤砖窑/水泥窑+安全填埋协同处置等工程。通过对地块内污染土壤进行砖窑/水泥窑+安全填埋协同处置,有效地清运、处置了原(赣州)豪丰冶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污染场地深度治理修复项目的污染土壤。

      本项目治理修复工程建设前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均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措施已基本按备案的修复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 ,达到修复技术方案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本项目按照修复技术方案要求施工 ,工程量均达标完成,各主控项目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实际完成工程内容与施工设计方案也基本相符 ,工程完成后的现场清理情况较好。

      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效果评估单位委托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江西恒定环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基坑清理土壤样品、废水处理站暂存清水池废水样品和砖窑协同处置成品砖、水泥窑协同处置成品水泥熟料、砖窑/水泥窑废气的检测表明,各项目标污染物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各项环保措施基本落实 ,达到预定的修复处置效果和环境保护目的,未造成二次污染。

      工程竣工后 ,经效果评估单位采样分析,本地块修复范围内基坑坑底清理效果达到了修复效果,《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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